光山縣科技計劃項目經費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縣級科技計劃項目經費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科技計劃專項經費管理辦法》、《河南省科技計劃項目經費管理暫行辦法》和《信陽市科技計劃項目經費管理辦法(試行)》及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科技計劃項目經費(以下簡稱“科技項目經費”)是縣財政安排用于支持列入縣科技計劃的各類科學技術研究與開發、成果轉化及產業化等項目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縣級科技項目經費支持的對象是光山縣境內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科研院所、專業合作社組織、醫療衛生機構以及其他具有研發能力的單位。
第四條 縣級科技項目經費管理和使用原則:
(一)集中財力,突出重點。科技項目經費集中用于支持縣重點項目和特色產業。對具有明顯市場應用前景,以產學研結合方式開展產業共性關鍵技術研究開發與示范應用,能夠明顯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的項目,以及關系社會民生的公益性科研項目、我縣優勢領域的基礎研究項目予以重點支持。
(二)科學安排,合理配置。根據可安排財政科技經費實際,優化科技項目經費投入結構,合理配置不同類別科技項目的經費資源,充分發揮財政科技經費的作用。
(三)完善科技投入機制。加大以普惠性、后補助的方式支持力度,引導社會資本加大科技投入。
(四)政府引導,多元投入。發揮政府財政資金的引導、帶動作用,激勵企業加快創新要素建設,有效增加全社會研發投入。
第五條 科技管理部門負責編制年度項目經費支持的項目計劃并組織實施。財政部門負責安排年度經費預算,監督經費的使用和管理。科技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各負其責,密切協作,加強對科技項目和經費的管理。
第二章 科技經費的用途
第六條 縣級科技項目經費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技術難題攻關。
(二)高新技術研究與開發。
(三)企業新技術開發,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再創新。
(四)農業先進適用技術的研究、示范和引進。
(五)科技成果轉化。
(六)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軟科學的研究與應用。
(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院士工作站、農業科技園區、星創天地等創新平臺科研項目,產學研科技合作項目。
(八)國家、省有關科技計劃要求地方匹配資金、符合項目經費使用范圍的項目。
第七條 申請縣級科技項目經費的單位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申請單位屬于本辦法規定的支持對象。
(二)單位凈資產不低于申請財政科技資金的2倍。
(三)企業上年度研發投入占主營業務收入比例一般不低于1%。
(四)符合項目申報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國家和省對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項目支持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三章 經費開支范圍
第八條 項目經費開支包括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第九條 直接費用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包括設備設施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和其他支出。
(一)設備設施費:指購置或試制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以及購建項目研發所必須的設施等發生的費用。
(二)材料費:指消耗的原材料、輔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購、運輸、裝卸、整理、倉儲等費用。
(三)測試化驗加工費:指支付給外單位(包括項目承擔單位內部獨立經濟核算單位)的檢驗、測試、化驗及加工等費用。
(四)燃料動力費:指相關大型儀器設備、專用科學裝置等運行發生的可以單獨計量的水、電、氣、燃料消耗費用等。
(五)差旅費:指在國內開展調研考察、學術交流、現場試驗等工作所發生的交通、住宿等費用。差旅費的開支標準按照市有關規定執行。
(六)會議費:指開展與項目研發有關的學術技術研討、咨詢以及協調項目實施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費用。會議費按照市有關規定從嚴控制。
(七)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指為了開展項目研究,項目研究人員出國及外國專家來華工作的費用。費用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外事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
(八)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指出版費、資料費、專用軟件購買費、文獻檢索費、專業通信費、專利申請及其它知識產權事務等費用。
(九)勞務費: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項目組成員中沒有工資性收入的相關人員(如在校研究生)和項目組臨時聘用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
(十)專家咨詢費:是指按規定標準支付給臨時聘請專家的咨詢費用,不得支付給聘請的專家組成人員以外的人員。
以會議形式組織的咨詢,專家咨詢費的開支一般按照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400-800元/人天,其他專業技術人員200-500元/人天標準執行。會期超過兩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詢費按照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200-400元/人天,其他專業技術人員100-300元/人天標準執行。
以通訊形式組織的咨詢,專家咨詢費的開支一般按照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50-100元/人個項目,其他專業技術人員30-80元/人個項目標準執行。
(十一)其他費用:指項目實施過程中除上述支出項目之外的其他直接相關的支出。其他費用應當在申請預算時單獨列示,單獨核定。
第十條 間接費用是指項目研發過程中發生的不能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為項目研發提供的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水、電、氣、暖消耗,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以及績效支出等。其中績效支出是指承擔項目任務的單位為提高科研工作績效安排的相關支出。
間接費用按照不超過項目經費中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后的20%核定。間接費用中績效支出不超過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后的5%。
間接費用按項目統一核定,由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合作單位根據各自承擔的研究任務和經費額度,協商提出分配方案,在項目材料中明確。項目承擔單位和合作單位不得在核定的間接費用以外再以任何名義在項目經費中重復提取、列支相關費用。
第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的財務部門應當加強對項目經費的監督管理,嚴格遵守規定的開支范圍。
第四章 科技項目經費的編報
第十二條 科技項目經費計劃的編制程序:
(一)縣科技部門根據年度科技發展計劃,發布科技項目申報指南和申報通知,組織縣級科技項目申報、初審、項目考察和立項推薦等工作。
(二)縣級重點科技項目的立項實行評審論證機制。縣科技部門負責組織項目立項、評審和論證。
(三)根據年度科技研發經費的安排計劃,縣科技部門按照年度科技工作重點,提出年度縣本級科技項目經費預算安排意見。
(四)縣財政部門根據財政科技經費法定增長要求和縣科技部門提出的縣級科技經費安排意見,結合當年財力,核定年度科技經費預算,按規定程序報批后執行。
第十三條 已獲得縣科技項目經費支持的同一項目,嚴禁重復或變相重復申請不同的縣科技計劃立項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按項目負責人)已承擔縣財政支持的項目逾期尚未結項或驗收的,不得申請新的項目經費。同一項目負責人原則上每年只能承擔一個縣科技經費支持的項目。
第十四條 縣科技經費支持的項目應當有明確的實施期限和具體、可考核的績效目標,原則上一般項目實施期不超過一年,重大項目實施期不超過兩年。跨年度實施的項目應當根據工作進度編制分年度預算。
各級項目推薦部門應對所屬單位報送的項目進行認真審核把關,確保項目的真實性,擇優推薦,提高項目質量。
第五章 項目評審
第十五條 項目評審堅持公開、公平、科學、競爭、擇優的原則,由縣科技部門組織行業技術專家人員、財務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等進行項目評審。建立科學的專業人員評審機制,嚴格評審程序,提高評審質量。
第六章 項目經費撥付
第十六條 項目經費的下達和撥付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支付管理有關規定執行,符合政府采購規定的支出,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縣科技部門、財政部門要加強對項目實施及經費使用的跟蹤管理,不定期、有重點地對項目進行檢查督導和績效考評。主要檢查項目經費的使用是否符合用途和開支范圍,確保專款專用,督促項目按計劃實施,確保達到預期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對項目實施進行績效考評。
第十八條 科技部門負責組織對縣級科技計劃項目實施情況的總體組織、協調、檢查、評估效益等工作。財政部門負責項目資金的籌措、撥付、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十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在項目實施期滿六個月之內主動提出結項或驗收申請。因故不能按期結項或驗收的,應及時按程序提交延期申請,經批準后按新方案執行;如未能批準,仍需按原定期限進行驗收。
第二十條 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不得通過項目驗收:
(一) 編報虛假預算,騙取財政資金;
(二) 未對專項經費按項目核算;
(三) 截留、擠占、挪用專項經費;
(四) 違反規定轉撥、轉移專項經費;
(五) 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
(六) 未按規定執行和調整預算;
(七) 虛假承諾、自籌資金不到位;
(八) 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在項目實施期間出現項目計劃任務及績效目標調整,項目名稱、承擔單位及合作單位、負責人、實施期變更等影響經費預算執行的重大事項,項目負責人、項目承擔單位應通過所在地項目推薦部門及時報經縣科技部門、財政部門批準,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調整實施。
第二十二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取得重大進展、突破,或發生可能影響項目任務按期完成的重要事項,或發生難以協調的重大問題,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向所在地項目推薦部門反映,由項目所在地的推薦部門向縣科技部門、財政部門及時報告。
第二十三條 對項目承擔單位及有關部門存在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項目經費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責任,取消今后三年內申請縣級及以上科技項目的資格,同時建議有關部門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縣科技部門、縣財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